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解读1
新《安全生产法》的总体修改状况是怎样的?
安监局:本法大概历时两年多,总体结构仍为7章,但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64款项,修改了70多个条款;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结构和内容上都吸收了国际上成熟安全生产监管的经验,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本次修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
具体为八方面:1.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规定;2.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3.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4.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5.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6.增加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7.增加了强制措施的规定;8.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的规定。
解读2
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立法定位和规范模式上有哪些新的变化?
安监局:第一,在立法定位方面,该法修改做出了一个创新,把“安全生产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修改涉及了大量基础性、综合性的规定,基于此,可以说新《安全生产法》第一个特点,是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
第二,该法在其中规定了很多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使用方面相衔接的规定,比如它规定了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后来又扩展到了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使新法的统一性和统筹性更加明显。
总的来看,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其调整机制和方法还是以行政法律机制的调整方法、调整机制为主,总体上来看仍然属于行政法。但由于安全生产法大家都知道,它具有社会公益性,并且在里面规定了劳动合同、工会等方面的规定,所以又可以把它纳入社会法的范畴之中。
解读3
新《安全生产法》出台有哪三大亮点?
安监局:亮点一:彰显“以人为本”理念。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现行法律第3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亮点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亮红灯”。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三: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解读4
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安全隐患,应该怎么和安监部门联系?
安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帮助下,我市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热线已于11月26日投入试运行,同时还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了《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市民如果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事故,都可以通过这个途径进行举报。此外,市民还可以在市安监局官方网站及官方微信留言,进行举报和咨询,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及时进行检查核实,督促整改。
在这里,我们由衷地希望广大网友多参与安全生产、多关注安全生产、多支持安全生产,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作出更大的努力。
解读5
新《安全生产法》跟之前相比有哪些亮点?
安监局:新《安全生产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关键体现在四方面:第一,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在总则里面,写进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进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对于提升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站在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个高度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其中20多条都是针对企业来说的。比如,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原来规定是具备300人以上可以设立安全监管机构,现在降到100人,100人以上都要设立安全监管机构。
第三,对于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执法部门,而且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另外,对拒不执行安监部门下达执法指令的,安监部门有权采取停电和停止供应爆炸品这些强制措施。这样有利于加大执法力度。
第四,对于违反安全法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包括对行政罚款,由过去最高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而且对于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也作出了规定,可以罚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如果出现瞒报,可以罚上一年收入的全额。同时对重大以上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要终身取消职业资格,这些处罚非常严厉。
解读6
新《安全生产法》为何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安监局:劳务派遣用工的问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中一直是问题较多的领域。无论在国内外,建筑施工领域确实是一个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但恰恰是在建筑施工领域,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比较多。他们该享有何种安全生产权利,要履行什么义务?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中并不明确。
在修法过程中,起草小组对此进行了明确。目前,一些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为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也解决这些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新法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流动性大,难以保障的问题,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的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的责任,这是对企业怎么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安全权利作出的规定。同时作为一个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来讲,也需要履行义务,他们须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方面的管理。